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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2018-06-28 14:28:36 来源: 审计局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 《重庆两江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两江新区管委会2018年第8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7日

???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两江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下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且拥有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管委会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包括:

????(一)管委会或者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二)管委会或者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50%及以下,但管委会或者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管委会或者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合作建设,管委会或者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将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四)非国有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取得收益,或者执行政府定价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审计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管委会负责领导本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庆两江新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局)负责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管委会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四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应列入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审计局每年应当定期向管委会和重庆市审计局(以下简称市审计局)报告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管委会及市审计局报告。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六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项目用地的取得和土地利用情况;

????(三)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四)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等管理情况;

????(五)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情况;

????(七)投资绩效情况;

????(八)特许经营活动情况;

????(九)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重点关注和揭示下列事项:

????(一) 决策失误或者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

????(二) 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涉嫌犯罪线索;

????(三) 投资管理体制、机制或者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八条 审计局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根据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审计局可以将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可研编制、勘测、设计、环评、招标代理、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列为审计调查对象。审计局有权对审计调查对象与项目资金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九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包括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等。

????第十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按计划实施。

????建设单位当年末向审计局上报次年项目送审计划,审计局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在项目送审计划中筛选具备审计条件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分类编制次年度市审计局审批计划和委托审批计划,分别经市审计局和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纳入送审计划的区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应满足总投资金额5000万及以上,其中:工程结算还应满足单项合同金额400万及以上;未纳入审计局审计的区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决算审计。

????纳入送审计划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应满足总投资金额500万及以上,其中:工程结算还应满足单项合同金额100万及以上;未纳入审计局审计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由重庆两江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计;零星工程审计按照管委会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总投资金额确定以项目概算批复为准,无概算的以可研报告、项目备案或项目建议书批准的投资额为准,财政专项的以财政预算为准。

????第十一条 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审计局将开展审计:

????(一)实施工程结算审计的项目,项目已由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并能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与工程结算审计相关的资料;

????(二)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已完成交(竣)工验收、编制工程决算并能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与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资料;

????(三)其他类型的审计项目,按照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时间实施。

????审计局开展审计应当成立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资料提供要求等。

????第十二条 审计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局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不得拒绝、拖延,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立项审批、设计概算、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文件;

????(二)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施工图审查文件等;

????(三)招投标资料、合同文件等;

????(四)工程竣工图,隐蔽检查资料,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资料,交(竣)工等验收资料;

????(五)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六)工程结算书、工程决算报表等资料;

????(七)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

????(八)审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要求审计调查对象提供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审计调查对象应当在审计局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不得拒绝、拖延,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审计局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审计局使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人员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五条 审计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二)近3年内未受过相关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理;

????(三)与参与审计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包括未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编制及审核、结算编制及审核、跟踪审计及过程控制咨询工作等。

????第十六条 审计局聘请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和职业胜任能力;

????(二)近3年内未受过相关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理;

????(三)与参与审计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包括未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编制及审核、结算编制及审核、跟踪审计及过程控制咨询工作等。

????第十七条 审计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一)通过检查、观察、拍照、录音、录像、复制、询问、分析、外部调查、重新计算等方法获取证据;

????(二)通过无人机、卫星遥感、地质雷达等技术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体进行检测获取证据;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取证方式方法。

????第十八条 审计局根据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情况,可以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相关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局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可以将审计核查结果和有关部门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有关事实认定的证据材料,应当送相关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核实及确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于证据材料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

????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材料仍然有效,审计人员应当注明。

????第二十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6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局实施审计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审计事项评价、改进工作建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等。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审计局: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三)重大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四)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审计局审计过程中发现有关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审计局应当与纪检监察等机关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二十四条 审计局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限期执行;审计决定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执行的,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局出具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作为有关部门批准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局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送审计局。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局应当责令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局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可以约定以审计局的审计结论作为调整工程结算的依据,但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和建设施工合同中载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二)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人员未尽到管理和督导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串通舞弊的;

????(五)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不申请回避的;

????(六)违反审计工作程序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

????审计局聘请的专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三)至(八)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审计局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被审计过程中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局依照《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 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多付工程款的,责令追回。未追回多付工程款造成损失的,审计局认为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调查对象以高估冒算、虚报套取、关联交易等方式骗取项目资金的,审计局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并依照《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批准竣工财务决算,由审计局给予通报批评;审计局认为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审计质量负责,出具不实报告的,审计局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局作出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局作出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管委会裁决,管委会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两江新区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印发后,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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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印发